
各區市教育和體育局,體育(發展)中心,機關各處室,局屬各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3號)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青島市體育產業發展,根據有關文件規定,市體育局設立市級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為加強資金的監督使用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訂了《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認真遵照執行。
青島市體育局
2020年12月11日
青島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與目的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全民健身和體育消費推動體育產業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43號)精神,根據《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體育產業促進體育消費的實施意見》(青政發〔2016〕3號),鼓勵支持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舉辦對我市體育發展有重大影響力的體育賽事活動,提升青島城市形象和影響力,打造開放、現代、時尚、活力的體育強市,結合本市體育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資金來源
青島體育賽事活動補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從市體育發展資金或體育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重點用于補助符合青島市體育事業、產業發展總體規劃的項目。
第三條管理原則
補助資金使用遵循示范引領、精準推動,公平公開、科學決策,專款專用、單獨核算,嚴格評價、講求實效的原則,堅持“花錢必問效、無效必問責”的財政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原則。
第四條資金使用
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按照“誰使用,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實行總量控制。按照項目單位申請、項目主管處室(單位)審核、市體育局綜合評審的順序確定,優先補助級別高、社會反響好的體育賽事。
第二章補助對象、范圍、方式和標準
第五條補助對象
補助資金支持的對象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社會組織和機構在我市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體育賽事活動。
第六條補助范圍
(一)國際性體育賽事活動。
(二)全國性體育賽事活動。
(三)全省性、全市性體育賽事活動。
(四)由市政府主辦的群眾性體育賽事活動。
第七條補助方式
補助資金采取賽后補助的方式。
第八條補助標準
對在青島舉辦、經評估備案的體育賽事活動,綜合考慮辦賽水平、賽事規模、社會影響等因素,按照不超過支出總額2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一)國際性體育賽事活動,每項補助不超過100萬元。
(二)全國性賽事活動,每項補助不超過80萬元。
(三)全省性體育賽事活動,每項補助不超過60萬元。
(四)市級體育賽事活動補助,每項補助不超過50萬元。
(五)經市政府批準,以市政府名義主辦承辦的重大賽事活動,實行一事一議,專題討論研究后確定補助金額。
第三章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九條市體育局成立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主要職責:
(一)根據青島市體育產業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組織研究制訂并審議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編制體育賽事活動資金補助工作計劃,審議補助資金操作規程。
(二)每年下半年定期組織各職能處室和項目管理中心制定補助資金申報備案、申請指南,并明確申報材料、截止日期和擬補助賽事的時限范圍。
(三)公開發布補助資金備案、補助資金申請通知。
(四)匯總補助資金支持方向、擬補助項目及經費安排意見。
(五)召集組織專家對備案、申請補助的體育賽事活動進行評價、評審,并予以公示。
(六)向各職能處室和項目中心反饋已通過評價、評審賽事活動項目名單。
(七)安排體育社會監督員對備案的賽事活動開展監督工作。
(八)其他需要協調的工作。
(九)局辦公室負責協調日常工作。
第十條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分工
(一)國際性、全國性體育賽事(除足球、帆船賽事外),由市體育競賽管理中心負責。
(二)由省、市體育局或省項目管理中心、局屬訓練單位主導的省級、市級青少年、競技性體育賽事,由訓練競賽處(青少年體育處)及有關局屬單位負責。
(三)由省、市體育總會或單項體育協會主導的省級、市級體育賽事,由市體育總會辦公室負責。
(四)其它群眾性體育賽事,由群體處負責。
(五)各類足球賽事一般由市足球運動管理中心負責。
(六)各類帆船、帆板、槳板等賽事一般由市帆船運動管理中心負責。
(七)經市政府批準其他需要支持的體育賽事活動,由市體育局指定相關單位(部門)負責。
第十一條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職責
(一)研究制訂補助資金相關實施細則,編制賽事補助工作指南。
(二)受理備案、申請補助資金項目,并嚴格審核申請材料。
(三)對項目進行初級審核,并提交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會議評價、評審。
(四)根據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反饋的評價備案材料結果,通知各申報單位,并跟蹤監督備案項目實施,對賽事活動現場考察。
(五)負責組織賽事驗收和補助資金使用績效申報、評價;牽頭開展補助資金整體使用情況績效評價。
(六)根據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的資金申請評審結果,通知各申報單位,做好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的信息公開工作。
(七)根據申請賽事活動補助的項目單位提報材料、賽事活動管理小組評審結果,編報補助資金預算。
(八)負責項目補助資金的支付。
第十二條市體育局機關紀委職責
(一)對各處室(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職責
(一)根據賽事活動備案、資金申請的通知,以及對賽事活動開展社會監督工作合理的需要,提報相應的材料。
(二)落實賽事實施條件,組織賽事實施。
(三)嚴格按財政相關規定使用資金,做到專款專用。
(四)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以及體育社會監督員的監督,配合開展賽事評審驗收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四章申報條件
第十四條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為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事體育產業活動的企業單位、體育社會組織,無征信問題。
(二)申報單位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專業隊伍,有賽事組織專業能力和辦賽經驗。
(三)申報單位有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專(兼)職財會人員;賬目管理規范,財務狀況良好,積極配合市體育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四)一個項目只能有一個申報主體。多個單位參與辦賽的,申報主體單位應提供與其他參與單位之間認定公證資料。
(五)申報的項目符合青島市城市發展定位、地域文化特色和體育產業發展特點與需要。
(六)申報的項目須為市體育資源及IP交易平臺掛牌交易的項目。
(七)其他申報條件。
第十五條不得申報情形
申報單位及賽事項目存在下列情形的,補助資金不予申報:
(一)申報單位列入市體育局黑名單的。
(二)經審查,申報單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
(三)申報主體與實際辦賽主體不一致的。
(四)本地自主品牌賽事項目未面向社會公開報名的。
(五)辦賽經費支出及收入未單獨列賬核算的。
(六)未接受市體育局有關處室及體育社會監督員現場觀摩監督的。
(七)賽事項目因組織管理問題造成較大社會負面影響,或發生安全事故的。
第十六條其他
同一企業或社會組織同一項目當年度已經獲得財政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一賽一議,確需補助的,以減除其他財政資金補助后賽事活動支出核定補助金額。
對同一企業或社會組織、機構同一項目的補助累計不超過三年。
第五章項目備案和申請資金的流程
第十七條項目評審
市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擇優確定項目。
第十八條補助資金備案流程
(一)定期公開發布賽事活動補助資金項目備案通知,并注明備案日期、備案網站、材料寄送收件負責人、備案項目評審時間等內容。
(二)項目單位根據備案通知,填寫申報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各職能處室或項目中心。
(三)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對備案材料進行初步資格審查,確定推薦備案項目名單,報送至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
(四)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對收到的書面備案材料,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進行事前項目評價,確定備案名單。
(五)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對備案評價結果進行公示,無異議后,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
(六)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及時將結果通報項目申請單位。
第十九條補助資金申請流程
(一)每年7月向已備案單位公開發布申請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申請通知,并注明申請日期、申請網站、材料寄送收件負責人、申請項目評審時間。
(二)已備案項目的單位根據補助資金申請通知,填寫申請材料,并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各職能處室或項目中心進行初審,初審后由各職能處室或項目中心將材料報送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
(三)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收到補助資金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申請補助資金項目的書面材料進行評審,確定申請補助資金項目及補助金額。
(四)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組織對擬補助資金申請項目向社會公示,根據無異議公示,以書面的形式告知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
(五)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及時將資金申請評審結果通報項目申請單位。
(六)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依據資金申請評審結果,年度預算編報所需材料,編報專項資金預算,并對申請補助項目單位按照財政規定進行結算支付。
第六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監督檢查
體育賽事活動補助資金管理小組、各職能處室及項目管理中心按照“事前審核、現場查看、賽后評審”的原則,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納入下年度申報的重要依據。市體育局機關紀委、體育社會監督員和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各職能處室、項目管理中心以及使用資金的單位及工作人員進行依法監督。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
受補助資金單位對提交的申報材料和資金使用負責。對于提供虛假申報材料、惡意串通等騙取專項資金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并列入黑名單。各職能處室、項目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規分配或使用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國家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體育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